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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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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包钢会展中心小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德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魏栓师、孙国龙、王胜平、赵殿清、白玉檀、宋龙堂,独立董事石洪卫、程名望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郝润宝、周远平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白宝生;公司高管刘振刚、邹彦春、李晓、张卫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宏、王亮亮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