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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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0证券简称:中农立华公告编号:2017-003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4号)文核准,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4万股,发行价12.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66.75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751.2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15.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3日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 185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与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1:募集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的下属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签署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480310908,截至2017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13220.57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农药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卫峰、吴国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募集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的下属支行)

丙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49319201274723,截至2017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6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农药流通服务业务营运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卫峰、吴国平可以在对公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以及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