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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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86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汪大维先生和唐佛南先生股份补充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汪大维先生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

1、汪大维先生于2016 年12月28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6-082 号公告)。其后,汪大维先生于2017 年4月28日和2017 年 7 月 19 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两次补充质押,并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7万和66万股予以质押。

2017年11月23日,汪大维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4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6 年 12 月 28 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第三次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12 月 28 日,补充质押日为2017 年11月23日,到期购回日为2018年12月27日。

为此,2016年12月28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三次补充质押,且经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为 396 万股。

2、汪大维先生于 2017年3月13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3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7-022 号公告)。其后,汪大维先生于2017 年 4月28日和2017年7月19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两次补充质押,并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万和66万股予以质押。

2017年11月23日,汪大维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4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7 年3月13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第三次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7年3月13日,补充质押日2017 年11月23日,到期购回日为2018年3月13日。

为此,2017年3月13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且经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为 396 万股。

3、汪大维先生于 2017年4月11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8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7-022 号公告)。其后,汪大维先生于2017 年 7 月 19 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补充质押,并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0万股予以质押。

2017年11月23日,汪大维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5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7 年4月11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再次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7年4月11日,补充质押日2017 年11月23日,到期购回日为2018年4月11日。

为此,2017年4月11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并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现质押股份数调整为396.6万股。

二、关于唐佛南先生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

1、唐佛南先生于 2016 年6月6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60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6-030 号公告)。其后,唐佛南先生于2017 年5月2日、2017 年 6月6日、2017 年7月 19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三次补充质押,与国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2 万、120 万、340 万股予以质押。

2017 年11月24日,唐佛南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95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6 年6 月6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第四次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补充质押日2017 年11月24日,到期购回日2018年6月6日。

为此,2016 年6月6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并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为 2717.4万股。

2、 唐佛南先生于2016年12月19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2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6-080 号公告)。其后,唐佛南先生于2017 年5月2日和2017年7 月19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两次补充质押,与国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8 万、66 万股予以质押。

2017 年11月24日,唐佛南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4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6 年6 月6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再次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12月19日,补充质押日2017 年11月24日,到期购回日 2018 年12月19日。

为此,2016年12 月19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并经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为396万股。

3、唐佛南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7-022 号公告)。其后,唐佛南先生于2017 年 4 月 28 日和2017 年 7 月 19 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两次补充质押,与国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 万、66 万股予以质押。

2017 年11月24日,唐佛南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4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7年3月13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7年3月13日,补充质押日2017 年11月24日,到期购回日 2018 年3月13日。

为此,2017年 3 月 13 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并经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396万股。

4、唐佛南先生于 2017 年 4月11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8 万股予以质押(详见 2017-022 号公告)。其后,唐佛南先生于2017 年 7 月 19 日对前述该笔质押进行了补充质押,与国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0 万股予以质押。

2017 年11月24日,唐佛南先生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5万股予以质押,本次质押系对前述 2017年3月13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本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 2017年4月11日,补充质押日2017年11月24日,到期购回日 2018 年4月11日。

为此,2017 年 4 月 11 日办理的该笔股份质押经前述多次补充质押,并经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该笔质押股份总数调整为 396.6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汪大维先生、唐佛南先生均分别持有公司股19533.3224万股,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066.64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0%。汪大维先生共质押股份2498.6万股,唐佛南先生共质押股份4848万股,两人合计质押股份7346.6万股,占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18.81%,占公司总股本的9.38%。

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为汪大维先生、唐佛南先生对前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二、备查文件

《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