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公告编号:临2017-123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存在一笔应收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款,金额为2,300,443.95元。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第七条“是否存在被控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披露内容为“否”。
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一)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成原因
2014年8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矿业”)以人民币6860.7万元收购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持有的中海油气电北海燃气有限公司(原中海油新奥(北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气电”)45%股权(详见临2014-021号《关于新能矿业有限公司收购相关LNG工厂股权之关联交易公告》),根据协议约定新能矿业于2014年9月10日支付了50%的股权转让款,剩余50%的股权转让款待完成工商及税务变更后支付。
2016年6月20日,中海油气电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新能矿业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海油气电2014年度、2015年度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2017年1月3日中喜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说明,中海油气电自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净资产累计减少了6,128,495.63元。据此,新能矿业应支付给新奥燃气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为3,154.57万元。新能矿业于2016年8月10日已支付给新奥燃气3,384.6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能矿业将新奥燃气应退回的股权转让款230.04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从而形成了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因上述非经营性资产占用新能矿业已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新奥燃气退回款,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的“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中对此款项形成和收回情况进行披露说明。因该款项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报出日前收回,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第七条“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披露内容误填为“否”。
(二)公司接受河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警示函事项,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障公司合规治理和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