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7-04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17年 3月2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与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黄金”)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4民初1346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吴珍宝
被告三:刘菊芳
因爱涛文化与中贵黄金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合同纠纷,爱涛文化向秦淮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上交所黄金1号金45.34432公斤(按提交诉状当时上交所黄金1号金开盘价275.35每克计算,价值12485558.512元)。计算方法:上交所黄金1号金100(投入部分)- 上交所黄金1号金47.04812(现有库存)-7.60756(按收到款项当日上交所黄金1号金收盘价266.25元每克计算,2025513元折合上交所黄金1号7.60756公斤黄金);如被告一不能返还黄金,则应支付相应黄金的价款及其利息。
(2)请求判令依据 “合作协议”要求被告一支付黄金使用费及其利息(黄金使用费从2016年11月开始计算至被告一实际返还黄金或支付相应价款为止。)其中,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1月黄金使用费用5385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情况
秦淮区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4民初1346号),判决如下:
1、原告爱涛文化与被告中贵黄金于2016年7月15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于2017年2月21日解除。
2、被告中贵黄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爱涛文化45.34432公斤(按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黄金标准执行)。
3、被告中贵黄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爱涛文化黄金使用费50.4万元及利息。
4、被告吴珍宝对上述2-3项被告中贵黄金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爱涛文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900元由被告中贵黄金负担。
截至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爱涛文化提起诉讼时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秦淮区法院2017年3月17日下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结果及期限告知书》((2017)苏0104民初1346号),爱涛文化冻结了中贵黄金所有承兑汇票500万元;查封了被告吴珍宝、刘菊芳名下若干房产。
根据秦淮区法院判决结果,中贵黄金有10天的自觉履行期。若中贵黄金按判决结果执行,则该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负面影响;若到期后,中贵黄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爱涛文化将申请强制执行。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4民初134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