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7-135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39层会议室现场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2,267,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1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1,809,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9%。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亓禹、钟淑芬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日波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1.00 《关于为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80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1%;反对4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131%;反对4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17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7-126号公告。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钟淑芬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