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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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7-099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年12月15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除单少芳外,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7年6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2,423.77万元,占2017年1至9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秦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张峥、潘飞、童敏明、彭玲玲、温世燕、陈冬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六、对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张庭、王国红、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致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说明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3、如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7-100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2017年5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已于2017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2月15日,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3号),现将该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2,423.77万元,占2017年1至9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陆永、顾彤莉、施妙芳均在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衍玲、陈建辉均在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陆永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