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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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
申请对公司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 *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9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

申请对公司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累计亏损9.46亿元,公司所处的镍行业产品价格依然在低位震荡徘徊,公司主营业务无明显好转,人民法院未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巨额的财务费用未能有效化解。若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布后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重整相关进展

2017年3月2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投”)的通知,吉林国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发布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011号)。

2017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6月21日,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企业持续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本院在收到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5日内通知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申请事项及理由无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法院审查期间未能按照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依法审查期间,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其提出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及各方所做的工作

2017年3月2日,吉林国投向吉林市中院递交重整申请书及15项证据材料,申请吉林市中院裁定对吉恩镍业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吉林国投的相应债权。重整申请书递交后,吉林中院认为重整申请资料不符合法院接收条件,口头要求吉林国投就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补充。后经过不断完善,吉林中院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接收了吉林国投的重整申请文件,并启动立案审查程序。

鉴于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并且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重整。公司经研究认为,重整可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重生、恢复上市。公司成立了综合改革工作组,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集全力配合并做好重整申请的相关工作。公司接到吉林国投关于向吉林市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通知后,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一方面积极配合吉林国投准备补充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预案等资料,吉林市国投补充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重整吉恩镍业事宜的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公司积极配合重组方、债权人和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除配合现场踏查外,还按照各方的尽职调查清单逐项认真、快速地提供材料,并根据需要不断更新补充。另一方面积极与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明确重整方案,以满足重整受理条件。

到6月15日,公司配合申请人吉林国投向吉林市中院完成了所需由公司提供的补充资料,6月21日,吉林国投按吉林市中院要求,将补充并装订成册的重整申请书及21项证据材料提交吉林市中院。至此吉恩镍业重整材料,基本满足了吉林市中院的形式审查要求。

2017年5月初,外部投资人向公司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交了引入外部重组方并在重整中同步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方案,该方案获得债委会主要7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此后,在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主导下,债委会邀请的中介机构、外部重组方等开始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方案的完善工作。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不断细化完善,与重组方及主要债权人的磋商也不断深入具体,由于时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重组方认为2017年剩余时间内无法完成重整及重组上市,决定退出,方案无法继续实施,无法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对批准受理重整的条件。2017年12月14日,吉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吉林国投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累计亏损9.46亿元,公司所处的镍行业产品价格依然在低位震荡徘徊,公司主营业务无明显好转,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巨额的财务费用未能有效化解。若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布后被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退市风险高度重视,公司继续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同时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开源节流;切实做好客户关系维护,满足客户需求,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继续加强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工作,研究资产、债务重组,盘活资产,努力改善资产结构。通过内外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努力扭转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