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6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80,829,430.85元、逾期付款损失5,010,8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尚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山、赵金泉,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电力海隆(大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金额:货款80,829,430.85元,逾期付款利息5,010,829元,及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公司购买动力煤,数量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双方协商按月定价,以双方盖章确认的价格确认函作为结算依据。其中第七条7.1约定,双方同意离岸平仓船板交货以装船完毕时间为准,按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7.2条约定公司凭有效的水陆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等向被告进行煤款结算。被告在收到公司送达的有效凭据和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截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欠公司煤款46,495,835.72元。2015年7月30日、2016年3月24日,被告分别出具承诺书和合作还款计划书,承诺今后的煤炭买卖合作中,装船之前预付120%的煤款,其中多支付的20%用于偿还以前所欠煤款。但被告并未兑现承诺。截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欠公司煤款80,829,430.85元。
4、本次诉讼请求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公司货款80,829,430.8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5,010,829元;并赔偿自2017年4月2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以80,829,430.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出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2日、2015年3月29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年度煤炭买卖合同》,同日又签订了《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公司为卖方将煤炭出售给被告,由被告支付货款。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年度煤炭买卖合同》第7.6条约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拖欠公司巨额煤款。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欠款累积高达80,829,430.85元拒不支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导致公司背负银行巨额利息为被告供货,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赔偿逾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公司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诉讼判决情况
此案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公司煤款80,829,430.85元、逾期付款损失5,010,829元(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80,829,430.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1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执行情况
被告在规定期限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尚处于执行过程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诉讼尚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2016年度公司已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588.97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