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9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54,291,530.8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厦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厦鑫”)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7,562.36万元,并要求刘红平、赵远楠、计永春、黄圣荣、刘伟、侯洁、陈金铭、王军、牛秀丽、岳新春、王艳霞、尚兵、张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刘伟、侯洁、陈金铭、王军、牛秀丽的最高清偿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2016年7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杭州厦鑫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杭州厦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54,291,530.81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6月25日为21,332,052.20元,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保全费5,000元。
2.公司有权处理刘红平名下房产,并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150万元为限);公司有权处理伊立华名下房产,并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72万元为限)。
3.公司有权处理刘红平持有的杭州厦鑫66.6%的股权,并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5,300万元为限);
4.刘红平、赵远楠、计永春、黄圣荣、刘伟、侯洁、陈金铭、王军、牛秀丽、岳新春、王艳霞、尚兵、张燕对杭州厦鑫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刘伟、侯洁、陈金铭、王军、牛秀丽的最高清偿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厦鑫追偿。
5.若杭州厦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案案件受理费419,918元,由杭州厦鑫、刘红平、赵远楠、计永春、黄圣荣、刘伟、侯洁、陈金铭、王军、牛秀丽、岳新春、王艳霞、尚兵、张燕、伊立华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