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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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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2017-059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9号《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5,5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414.00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5,685.1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4,728.9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2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9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12月20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513.78万元向子公司云南富源今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云南富源今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 “年产 200万件铝合金汽车轮毂成品生产线项目(二期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年12月2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子公司云南富源今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艳玲、朱欣灵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包括传真方式,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云南富源今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