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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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7-10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了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此股计划,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平均成本价格不超过8元/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回购股份数不超过2000万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6日,每日8:30—11:30、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

联系人:师恩战、李娜君

邮政编码:265400

联系电话:0535-8938520

传真号码:0535-8938351

邮箱:shuangtashipin@sohu.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7-105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名,代表公司646,204,465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8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4,541,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01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2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3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5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 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1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6749%;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3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吴威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