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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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公告编号:2017-3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如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毛逸琳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长张健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张黎云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金枫酒业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金枫酒业于2014年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份,共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641,995.31元,主要用于投资新增10万千升新型高品质黄酒技术改造配套项目(二期)、品牌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7年11月27日,募投项目已完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如下:

单位:元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1,838.98万元(不含未到期理财产品收益、账户未结活期存款利息及手续费),占公司非公发总募集资金净额的21%。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司决定将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注销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天山支行36860188000027403募集资金专户,并保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支行03855000040115065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相关费用及质保金支付完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待所有相关费用及质保金支付完毕后,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支行03855000040115065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的因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结余款,一次性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清零后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项。(详见2017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 议案名称:《金枫酒业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股东大会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为金枫酒业及金枫酒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详见2017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据此,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参与对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3、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7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政府制订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决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酬事宜。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二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2、本次大会议案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