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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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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实施进展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持有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9,5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2%。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披露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7-054),新华联控股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新华联控股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公司于2017年 12月22 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新华联控股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新华联控股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有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9,5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2%。股份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股份已于2017年8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股份已于2017年8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2、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股份不超过81,28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

3、 减持期间:自2017年9月20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5、 减持价格:按相关法规确定

6、 减持原因:新华联控股营运资金安排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披露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7-054)。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本次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比例

四、其他说明

1、新华联控股的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承诺一致。

3、新华联控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将于2018年1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相关内容如下: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

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和11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合同纠纷二审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