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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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2、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5月19日,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就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毕后,募投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即公司下属公司又与广发证券和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8日、2015年7月17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2016年5月11日,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就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毕后,募投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即公司下属公司又与广发证券和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24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毕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