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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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2017-098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变更诉讼请求,律师认为缺乏证据支撑,公司已聘请律师负责此案的诉讼事宜,积极应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因在自然人黄永述(原告)诉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合同纠纷案中,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列为被告二,柯塞威被列为被告一,鲜言被列为被告三。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4),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4),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原告黄永述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175,549,271.04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本公司的影响

原告本次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由之前的“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253,523,874.49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变更为“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175,549,271.04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三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一柯塞威当庭提供了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鄂金验字[2016]010号验资报告,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荆正审验[2016]007号验资报告和荆正审验[2016]01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4月20日柯塞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00万元。原告将原诉讼请求第3条“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诉讼请求变更,律师认为:(1)原告主张,根据被告三鲜言与公司之间就柯塞威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股权转让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签署双方,合同签署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无权就该合同内容向合同签署方主张权利。因此就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无权依据该合同条款向公司主张责任;(2)原告主张,公司曾为柯塞威公司一人股东,其财产与柯塞威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公司已提交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证明公司持有柯塞威股权期间财产独立于柯塞威,公司与柯塞威财产不存在混同;(3)原告诉请的清偿责任系因柯塞威于2015年11月19日处分股票导致,发生于公司转让股权之后,该等股权转让之后发生的事由引致的责任更与公司无关。

上述为律师的分析意见,尚待法院确认,本诉讼结果对公司2017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影响。我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争取尽快结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也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黄永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