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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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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1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104万元

2017年12月2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

杨胜昆

张华奎

陈文惠

关于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建材”)诉被告四川金顶、杨胜昆、张华奎、陈文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眉山中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华鑫建材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向眉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被告杨胜昆、张华奎的起诉。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2015-05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眉山中院认为,原告华鑫建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鑫建材撤回对被告杨胜昆、张华奎的起诉。

二、(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鑫建材

被告:四川金顶

陈文惠

关于原告华鑫建材诉被告四川金顶、陈文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眉山中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华鑫建材在本案受理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5日向眉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2015-05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眉山中院认为,原告华鑫建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鑫建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00元,减半收取12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100元,由原告华鑫建材负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

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17-10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詹泽宏先生、夏启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曹利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杨业先生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骆耀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张光朝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拟转让四川金顶精林纳米钙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卢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参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一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洪、李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