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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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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0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股东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集团”)的《关于减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截至2018年1月15日,华茂集团减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数量已过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华茂集团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华茂集团因投资需要,计划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997,940股(占本公司原总股本比例1%)。2017年7月11日,本公司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分派实施后本公司总股本由3,899,794,081股变更为5,069,732,305股。因此,华茂集团减持本公司股份变更为不超过50,697,3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

二、华茂集团减持股份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5日,华茂集团减持宁波银行股份共计27,550,000股,已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的50%。具体情况如下:

三、华茂集团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5日,华茂集团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亦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华茂集团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华茂集团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三)华茂集团不属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华茂集团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02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1月16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本公司股东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集团”)《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函》。自2010年10月至2018年1月15日,华茂集团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01,550,000股,目前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250,000,000股,持股比例减至本公司总股本的4.93%,不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股东减持情况

2007年7月19日本公司上市时,华茂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79,000,000股,占其时本公司总股本的7.16%;2010年10月,华茂集团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70,500,000股,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500,000股,占其时本公司总股本的8.65%;2014年9月,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华茂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00,000股,占其时本公司总股本的7.39%。自2012年12月以来,华茂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数次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上表持股比例部分数与合计数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进行交易,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华茂集团在持有本公司股票期间作出了以下承诺:

(1)2007年7月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2010年10月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在承诺期间华茂集团履行了上述承诺。除此之外,华茂集团未有其他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函》;

2.股东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