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公告编号:2018-006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说明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和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2月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