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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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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巴士在线 公告编号:2018-2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嘉世投资”) 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 通过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深圳嘉世投资借款人民币合计30,000万元(根据随附的《客户回单》显示,实际放款6,590万元),利息年化10.5%。此项委托贷款上市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因中麦控股、中麦移动逾期未清偿借款本息及费用,深圳嘉世投资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履行保证人担保责任,立即代为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及费用。所附资料为深圳嘉世投资分别与中麦控股、中麦移动签订的《借款合同》、深圳嘉世投资与南洋商业银行签订的2份《委托贷款协议》、上市公司与深圳嘉世投资签订的《保证合同》等。

收到告知函后,公司立刻对深圳嘉世投资提供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份《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印章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断《保证合同》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如深圳嘉世投资未来对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巴士在线 公告编号:2018-2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签发的案号为(2017)粤03民初2526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7)粤03民初2526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另有《参加诉讼诉讼通知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担保书》四份、《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四页、《证据交换通知书》一份和《举证通知书》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到深圳中院就案号(2017)粤03民初25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 本案基本情况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79984K;法定代表人:袁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NEO大厦(A座)33层D/E单元

被告:

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2号16层

被告二: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548712;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2号16层

被告三:王献蜀

被告四:高霞

原告在2017年11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诉状,陈述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5天,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30日,由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借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所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2)判令所有被告向原告按每月2%连带支付违约金壹佰肆拾万元整(自2017年10月31日暂计至2017年11月27日);

(3)判令所有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用人民币陆万元整、律师费陆拾万元等其他为追索本次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4)判令所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1日,深圳中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名下价值7500万元的财产。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显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50万股,冻结期限从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止。另查封高霞名下位于深圳市的不动产一处。

(三) 本公司涉诉情况

1、《追加被告申请书》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故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本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本案中的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8年1月31日深圳中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深圳中院寄来的《保证担保书》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份《保证担保书》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担保书》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印章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断《保证担保书》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