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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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号:2018-02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7日及2018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原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服务,会展服务,培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服务,会展服务,培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原章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服务,会展服务,培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经营范围变更外,公司《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事项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