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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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19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15,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1月,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09号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刘小娟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小娟

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颜静刚(被告五)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900,000元(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后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刘小娟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