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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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回复公告

2018-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16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所提及的问题及要求,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题描述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卓”)、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铭”)合并系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4年销售收入第二名客户,2015年、2016年销售收入第一名客户,为维科电池2014年末应收账款第二名客户,2015年末、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名客户。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维科电池应收东莞金卓、东莞金铭款项多次出现逾期收回的情况,但你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7月28日重组过程中披露的《维科精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重大风险提示之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均称“维科电池的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能够按时支付销售货款”,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整改措施

1、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落实整改

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告,并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所提及的问题及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经自查,东莞金卓、东莞金铭的应收账款在报告期内部分月末存在多次逾期收回的情况,但因维科电池对在报告期各年末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年末基本不存在逾期情况,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指定相应的整改责任人。

2、提高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效率

公司对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数据汇总报告、重大经营业务信息报告、财务管理等制度及流程方面逐条梳理、分项总结,明确关键信息控制点及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子公司按月度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信息数据报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主要的月度财务数据、月度产销量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情况、交易量、收付款情况等。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总经理、财务及信息披露负责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并建立追责机制,确保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效率。

3、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制度,提高规范意识,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通过增加专项培训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同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将其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列入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三、整改责任人、部门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财务总监。

四、整改时间

长期持续规范执行。

宁波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认识,促进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认识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的不足,除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学习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按照要求和计划进行整改,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