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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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0层视频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明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李娜、尹涵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1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月12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发行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16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6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准批文的要求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