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8-03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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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彭雪峰先生和吴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梅君女士、副总经理杨杰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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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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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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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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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补选司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305,75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同意补选司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305,7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305,7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 田云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034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16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关于股份补充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2018年3月15日,豫联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质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
本次质押是对前期股票质押融资的补充,其中6,000,000股是对豫联集团与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2018年1月15日开展的股票质押融资进行补充;其余9,000,000股是对豫联集团与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2018年1月24日开展的股票质押融资进行补充,以上两笔融资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和1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13号和临2018-014号公告。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豫联集团通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822,342,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通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持有本公司216,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1%;通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质押专户”持有本公司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豫联集团通过“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676,06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2.12%,占公司总股本的34.47%。
三、其他披露事项
1、补充质押的目的
本次交易是对前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资金偿还能力
豫联集团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出现平仓风险,豫联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等措施应对,并及时通知公司。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