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年04月09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4月0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4月08日下午15:00至2018年04月0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194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炳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67,162,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1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律师、卢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4人,代表股份167,162,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184%。
3、网络投票情况: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9%。
5、出席董事:李炳兴先生、李志聪先生。
6、出席监事:王芳女士。
7、列席会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李炳兴先生、李志聪先生、邵娜女士。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炳兴先生、李志聪先生、张辛易先生、邵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选举李炳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2 《关于选举李志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3 《关于选举张辛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4 《关于选举邵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生麟先生、章军先生、周中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曹生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02 《关于选举章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03 《关于选举周中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芳女士、周建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高顺祥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王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02 《关于选举周建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韦桂玲女士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韦桂玲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2.735元/股×(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7,16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律师、卢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