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8-01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0日(周二)—2018年4月11日(周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15:00至2018年4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191,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612,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8、8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董事包敦安先生因公出差请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金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2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批准《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与宁夏越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218,186,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218,186,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0,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9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金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18年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