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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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编号:2018-035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16日,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1.67亿元,同比去年增加45.96%,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比例的16.14%,请公司结合以前年度情况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0.65%,高于2016 年同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的8.48%。请公司按照应收租赁及管理收入、应收与委托经营管理商场相关收入及其他分类列示最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净额的变动明细情况,并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及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变动趋势的合理性。

(2)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2.84亿元、6.20亿元、7.67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1.52亿元。请公司结合2016年应收账款计提政策,补充披露2016 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2017年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延续了一致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准备政策。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二、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7.34亿元,同比增长达77.23%,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其他应收款中,代收商户销售款账面价值5.53亿元,较期初账面价值的3.53亿元增长接近60%。请结合企业业务经营模式以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补充披露代收商户销售款的性质以及本期发生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

(2)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中,对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余额2400万元,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公司披露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属于与最终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任职的企业,上述其他应收款的性质为股东借款。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借款主体的股本结构、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补充披露上述借款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计提减值准备的期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3)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对上海名艺商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1.05 亿元的借款,账龄达到4至5年,公司对其计提的减值准备527万元。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表中,公司披露本期新增对上海名艺商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780 万元的拆借资金,上述借款均无利息费用。请补充披露上海名艺商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上述借款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借款方后续的偿付安排以及对其计提减值准备金额的审慎合理性。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三、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3.02亿元,同比上期8.28 亿元有大幅增长,其中,年末项目借款余额达到10.47亿元。请公司按照下列要求补充披露:

(1)公司对联营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佛山郡达企业管理公司存在性质为股东借款的长期应收款,金额分别为2.18亿元、1.47 亿元,且均不计息。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借款主体的股本结构、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往来、高管人员方面存在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上述借款发生时间、不计息的商业合理性以及后续偿付安排情况,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董事会发表意见。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项目合作方佛山市豪达发展有限公司仍存在1.5 亿元的项目借款;公司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鹏存在0.94 亿元、0.41 亿元的资金拆借款,上述借款均未计息。其中,对刘鹏存在借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款3692万元,账龄达到2至3年。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借款主体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往来、高管人员方面是否存在的关联关系,并披露上述借款发生时间、不计息的商业合理性以及后续偿付安排等明细情况,说明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董事会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问询函》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