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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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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04 证券简称:天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6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423号)核准,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6,685.20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6,685.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3,087,1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7,557,120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5,53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3月27日汇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805,267,119.02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部分为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065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王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2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式六份,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0658号)。

特此公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