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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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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6,145,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3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94,859,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6,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95,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08,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6,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258,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全劲松先生回避了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945,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5,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6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