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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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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238 公司简称:*ST椰岛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冯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伍绍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唐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酒类2018年1-3月经营数据(单位:万元):

A.酒类产品销售情况

B. 酒类销售渠道情况

C. 酒类销售区域情况

D. 酒类经销商情况 单位:个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国有股权转让事项进展情况

2015年2月12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临2015-014号《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公告》,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国有股份协议转让的公开征集程序正在进行中,公开征集的截止日期为 2015年2月14日。截至本次公开征集期满,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桐”)作为意向受让方向国资公司递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国资公司《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的函》,函件称:国资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与海南建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年4月8日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国资公司将持有的7873.7632万股股份转让予海南建桐的申请。此前该申请已逐级呈报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审核。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资公司申请后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由于准备该文件需要一定时间,国务院国资委在受理时限内因未收到该文件,已于2015年7月23日将申请文件退回至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国资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正在积极重新协调补充办理相关文件,并拟在取得该文件后依照审批程序递交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调整,2016年2月1日经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016年6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再次进行修订,目前,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鉴于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告事项进展情况。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彪

日期 2018年4月28日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37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27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告知函》,公司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东方君盛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14:00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第(2018)甘0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东方君盛股东冯彪于近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东方君盛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193,347.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东方君盛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确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冻结东方君盛(证券账户:B881530497)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现东方君盛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该情况告知海南椰岛,请海南椰岛尽快予以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君盛共计持有海南椰岛93,410,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无限售流通股,并已于2017年9-11月将93,410,000股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2017-046、051、053号公告)。

本次股东股份被冻结尚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亦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