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7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3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09,5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88元,募集资金总额253,021,860.00元,募集资金总额253,021,8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1,7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020,16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556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7年4月5日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17-013号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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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补充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资本金”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晋中持”)出资3,900.00万元,宁晋中持为宁晋县经济开发区(西城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厂PPP项目的投资运营实施主体(详见公司2018-032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与中国中投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宁晋中持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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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中投证券(以下简称“丁方”)、宁晋中持(以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疆、李光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8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廊坊市安次区龙河(东张务闸-冀津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合同暂估总价为6,305.776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231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领域的优势和业绩,继续扩大公司在河北区域的业务规模。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天气的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签署完毕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廊坊市安次区龙河(东张务闸-冀津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项目中标情况详见公司2018-026号公告),合同订立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东张务闸-冀津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安次区龙河下游段,东张务防洪闸至龙河出境断面处。
3、工程内容:对安次区龙河下游东张务防洪闸至龙河出境断面约3km的河道开展龙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水污染防治,保障大王务考核断面达标。通过建立生态处理系统,对龙河河道水体进行深度净化,提高河水水质,使大王务断面水质稳定保持V类。
4、合同工期: 231天。
5、合同暂估总价:6,305.776万元。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1、合同签署方
发包人:廊坊市安次区水务局
承包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廊坊市安次区水务局基本情况
性质:政府部门
地址:廊坊市银河南路121号
廊坊市安次区水务局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304室
法定代表人:汪诚文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清控人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销售机械设备;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加工生产机械设备。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4、承包人职责分工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设计工作;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及调试等其他工作。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暂估总价:6,305.776万元。
2、工程地点:安次区龙河下游段,东张务防洪闸至龙河出境断面处。
3、合同工期:231天。
4、违约责任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5、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6、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领域的优势和业绩,继续扩大公司在河北区域的业务规模,若合同正常履行,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天气的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