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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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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的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9日,公司子公司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封闭式)》,购入人民币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详见公司2018年4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现该笔理财产品本金已到期收回,获得理财收益共计人民币168,493.15元,该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全部到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12号)的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3.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844.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20.00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广会验字[2017]G140034804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家居装饰封边复合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变更,变更后项目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变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0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编号为2018-014号、2018-027号公告等。

近日,公司经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上述经审议通过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变更募集资金调入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开设的220010190010045301专户,以方便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2018年5月11日,公司完成了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就原三方监管协议的重签。重签后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0190010045301,截至2018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RMB5,400,871.90元整,另有RMB15,000,000元的理财产品未到期,即该账户的剩余总额为RMB20,400,871.90元(包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7,997,179.95元,已收到的利息及理财产品净收益2,403,691.95元)。本次调入变更募集资金RMB53,000,000元,调入后该专户的剩余总额为RMB73,400,871.90元整。

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RMB17,997,179.95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RMB53,000,000元)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伟、郜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