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8—3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880号”文核准,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1,688,693股,发行价格为6.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99,999,999.33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72,815,168.87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727,184,830.46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12月23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分别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侨城”)、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2016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8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不影响原有募投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西北片区2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32,500.00万元,西北片区3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60,000.00万元,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变更为128,982.41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将其余合计18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入新的项目。本次变更后拟投入的新项目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天鹅湖4号地项目”、“西北片区4号地项目”和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庆华侨城2号地项目”,合计拟投入金额为180,000.00万元。
2018年5月16日,公司、中金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华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中金公司分别与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甲方(指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301560043149140000,截至2018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51,811.4178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和“重庆华侨城2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39290303002763175,截至2018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158,010.5357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2号地项目”、“西北片区3号地项目”、“西北片区4号地项目”和“天鹅湖4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指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丙(指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华侨城房地产已在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900040028077,截至2018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7,463.34206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公司、华侨城房地产)“西北片区2号地项目”、“西北片区3号地项目”、“西北片区4号地项目”和“天鹅湖4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重庆华侨城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032019100197260,截至2018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4,914.40882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公司、重庆华侨城)“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和“重庆华侨城2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之一(指公司)、甲方之二(指华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乙(指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丙(指中金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