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公告编号:2018-009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年产20万套液压ABS、10万套液压ESC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8747857699,截至2018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万套液压ABS、10万套液压ESC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红兵、马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冻结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