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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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10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3日~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2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14,128,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2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14,05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温州欣科隆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12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91,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债权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12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91,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10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竞得土地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期,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在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以人民币17,000万元最高有效报价竞得编号晋江市P2017-37号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上述项目地块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竞买上述项目地块需支付的成交价款未超过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即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的100%),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成交确认书》的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书及合同。

鉴于未来公司可能就部分房地产项目引入合作者,将影响公司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