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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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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赣民辖终45号、(2018)赣民辖终46号、(2018)赣民辖终47号三份《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被告一: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王献蜀、被告四:高霞,民间借贷纠纷案”,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情况。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因与被上诉人赵从宾、王献蜀、高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巴士在线上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巴士在线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麦控股上诉称,2017年其与赵从宾签署两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4000万元,2017年11月15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累计7000万元。该三份《借款协议》除借款金额变动外,协议内容等均一致,日期也基本一致。虽一审法院立案后作3个案号处理,但结合开庭传票信息,一审法院已对该三案进行合并审理并在同一期限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审法院收案金额应低于5000万元,而本案累计金额为7000万元,一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赵从宾、王献蜀、高霞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江西高院提交书面意见。

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从宾与巴士在线、中麦控股于2017年11月14日、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王献蜀、高霞于同日向赵从宾出具的《担保保证书》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即赵从宾)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款协议》与《担保保证书》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本案中《借款协议》与《担保保证书》约定的甲方户籍所在地即赵从宾的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可以确定赵从宾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巴士在线上诉提出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本案所涉三份《借款协议》,虽属同一种法律关系,但该三份《借款协议》内容为相互独立的三份合同,系三个不同的独立的诉讼,属于可以但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既然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就应遵从原审原告的选择。本案中,原审原告赵从宾选择将同一种类的三个合同纠纷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案诉讼标的额分别为2080.3万元、1049.1万元、4142.7万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西省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该三案属同一种类型案件,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一审法院将该三案分别立案、并统一进行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中麦控股上诉称涉案三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累计为7000万元,虽一审法院立案后作3个案号处理、但一审法院已对该三案进行合并审理且在同一期限开庭审理,进而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本案应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江西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