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18-047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处于法院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为原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306,808,642.1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二审胜诉,鉴于该案件尚处于法院执行阶段,本事项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11月2日;
受理时间:2015年11月2日;
诉讼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的被告)
被告: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反诉的原告)
二、诉讼的案件的情况
2013年11月21日,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万宝”)签订了进口代理合同,代理其向SAHARA ENERGY INTERNATIONAL PET LTD(撒哈拉能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撒哈拉公司”)进口生物燃料油。合同约定河南万宝在合同签订后向联合商务支付10%保证金,联合商务代理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河南万宝承担。河南万宝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18日支付了保证金共计2,150.82万元。联合商务同撒哈拉公司签署进口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进口生物燃料油。
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对进口生物燃料油征收消费税,而联合商务该批进口油料运输船舶到达天津港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被纳入征收消费税范围。
2014年6月24日,联合商务缴纳完毕全部进口环节税费共计76,181,663.79元后(其中新增消费税31,731,459.20元),天津海关将该船货物通关放行。但河南万宝拒绝付款提货。
2015年10月26日,河南万宝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起诉联合商务,要求解除代理进口合同并返还其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1,508,200元。同时要求联合商务承担自2013年11月18日至退款之日计算逾期利息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2月25日,联合商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反诉金额包括联合商务代理进口支付的采购货款,委托代理费、仓储费、垫付的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滞报金、滞纳金并计算由此产生的资金利息共计306,808,642.10元。
2016年3月14日昆明中院第一次开庭,河南万宝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64,524,600元(原请求金额的三倍),昆明中院同意河南万宝增加诉讼请求。
2016年7月27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的本诉及反诉。2016年10月15日,昆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万宝向联合商务支付货款、税费及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22,262,695.3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税费人民币76,818,663.79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算的利息;货款人民币145,444,031.51元自2014年3月19日起算的利息);驳回河南万宝全部本诉请求及联合商务其它反诉请求。
2016年11月9日,河南万宝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联合商务也针对一审未被支持的其它反诉请求也提起了上诉。
2017年5月12日,云南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3月29日,云南高院对联合商务状告河南万宝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向双方送达了判决文书,判决送达后生效。
2018年4月27日,联合商务向昆明中院对二审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阶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目前尚在法院执行阶段,本事项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