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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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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5 证券简称:万东医疗 公告编号:2018-019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万东医疗”)于2017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因董事长吴光明先生涉嫌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2018年5月24日,董事长吴光明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吴光明先生内幕交易“花王股份”

2016年12月初,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肖国强系“花王股份”董事长,也是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吴光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肖国强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二人有频繁联系,吴光明利用控制的他人名字三个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19,600股,获利9,190,977.21元。

吴光明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吴光明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572,931.63元的罚款。

二、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情况

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限,吴光明利用其控制他人账户累计买入“鱼跃医疗”2,322,710股,买入金额合计77,025,846.96元,累计卖出“鱼跃医疗”2,322,710股,卖出金额合计89,000,225.51元。

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吴光明利用其控制他人账户累计买入“万东医疗”4,065,015股,买入金额合计155,845,082.25元,累计卖出“万东医疗”1,399,397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21.43元。

吴光明作为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的董事长,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在买入“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后六个月内卖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吴光明涉嫌短线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吴光明涉嫌短线交易“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综合吴光明上述两项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吴光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772,931.63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对吴光明先生实施的行政处罚,吴光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吴光明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吴光明先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吴光明先生的事先告知,吴光明先生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后告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针对吴光明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正常,不受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