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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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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3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行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普通股代码:002142 普通股简称:宁波银行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转股价格:18.45元/股

转股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9号)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发行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不足1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15号”文同意,公司100亿元可转债于2018年1月1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宁行转债”,债券代码“128024”。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6月1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100亿元

(二)发行数量:10,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五)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7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5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

(七)转股价格:18.45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宁行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2月5日)。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4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行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18.45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一般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派送现金股利:P1=P0×(S-D)/S;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总股本数,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S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的除息日前一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D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派发股利金额。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票面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七、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八、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宁行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7年12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4-87050028

传 真:0574-87050027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