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8-046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10日-2018年6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15:00至2018年6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文华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总裁曾茂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727,106,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91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数为633,477,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数93,628,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732%。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41,788,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8,160,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3,628,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赵莹律师和刘宇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71,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30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426,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54,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30%;反对3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4%;弃权426,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8%;反对29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弃权427,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7,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37%;反对2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38%;弃权427,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0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0%;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83,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19%;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9%;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0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9%;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83,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12%;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86%;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4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4%;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422,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130,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37%;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7%;弃权422,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6,3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6%;反对2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42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6,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13%;反对2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10%;弃权42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3%;反对29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425,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4,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8%;反对2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2%;弃权425,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67,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44%;反对29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5%;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2%。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7,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44%;反对2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5%;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投资计划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8,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4%;反对290,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71,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37%;反对29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61%;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9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3%;反对2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427,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78,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07%;反对2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2%;弃权427,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0%;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426,2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9,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82%;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9%;弃权426,2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赵莹、刘宇华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8-047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影视类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万达电影、代码:002739)自2017年7月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同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035号)。经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1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并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7-036号),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5日以及2017年8月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37号、2017-038号及2017-039号)。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40号),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24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21日以及2017年9月28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42号、2017-043号、2017-044号、2017-050号、2017-054号、2017-056号、2017-059号、2017-061号)。
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2017-063号),于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14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6月5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64号、2017-066号、2017-067号、2017-069号、2017-071号、2017-072号、2017-073号、2017-074号、2017-075号、2017-077号、2017-078号、2017-079号、2018-001号、2018-005号、2018-006号、2018-008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3号、2018-015号、2018-016号、2018-18号、2018-019号、2018-020号、2018-021号、2018-023号、2018-024号、2018-033号、2018-037号、2018-038号、2018-040号、2018-041号、2018-042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项工作,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在积极准备中。
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