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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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8- 02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4月25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子公司”)2,00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目前,该贷款事项已经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农商行”)审核通过,新材料子公司与三台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与三台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FM451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6号

主营业务:化工材料、改性塑料、塑料管道、复合管道及其他高新技术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材料子公司总资产3,631.06万元,负债总额1,179.17万元,净资产2,451.89万元,资产负债率32.47%。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22.98万元,净利润182.62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3月31日,新材料子公司总资产4,066.33万元,负债总额1,561.40万元,净资产2,504.93万元,资产负债率38.40%。2018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11.13万元,净利润53.04万元(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主债权:指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人民币2,000万元的支付义务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被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新材料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新材料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7,454.57万元的9.63%。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39.3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