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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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9,553,5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55,357.1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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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国机资产管理公司两家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0元。如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每股0.090元派发红利。
(3)对于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96-2072091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