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18-16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普通股每股分配比例
A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0.151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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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12,822,686,6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6,225,684.6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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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1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359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35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238570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