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立金属:日立金属有限公司
美国公司:美国Metglas有限公司(为日立金属的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0日,公司初步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美国公司和日立金属根据《美国1930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包括安泰科技在内的数家中国企业对美国出口、在美国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非晶合金带材产品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维护公司声誉、以正公众视听,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关于美国Metglas有限公司和日立金属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
2017年11月10日,公司正式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送达的《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案件编号337-TA-1078号,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在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美国Metglas有限公司
原告二:日立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军风
2、诉讼内容
原告美国公司和日立金属有根据《美国1930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包括安泰科技在内的数家中国企业对美国出口、在美国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非晶合金带材产品侵犯其商业秘密。
3、诉讼请求
原告一和原告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
(1)立刻对将非晶金属和包含非晶金属的产品进口到美国、为进口到美国而进行销售或在美国销售的不公平行为发起337调查;
(2)适时安排听证会审理证据和有关是否违反337条款的争辩意见,并在听证会后决定是否违反337条款;
(3)设定调查期限,目标日期应限于在联邦登记簿公告调查通知之日起的16个月内完成调查;
(4)决定被告违反了及正在违反337条款;
(5)签发全面排除令,禁止采用原告商业秘密制造的任何非晶金属或包含该非晶金属的产品进入美国;
(6)或者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采用原告商业秘密制造的各被告的非晶金属或包含该非晶金属的产品进入美国;
(7)依据337条款签发永久停止和禁止令,要求各被告将在美国有库存的涉诉产品销毁或运出美国,并且禁止各被告或其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被许可人、承销商或其他相关商业实体或继任人或受让人在美国推广、许诺销售、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销售、广告宣传、促销、运送、分销、储存或转让任何涉诉产品;
(8)采取其他一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救济措施。
三、判决情况
2018年6月8日,原告美国公司和日立金属提交了要求基于起诉状的撤诉而终止本调查的动议(动议卷宗编号:1078-014)。
2018年6月19日,公司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基于原告的撤诉而终止本调查的初步裁定》(第14号判令)。初步裁定批准卷宗编号为1078-014的动议;全面终止本案调查程序。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安泰科技在本案中取得胜利,公司涉及本案调查事项全部终结。
本案公司胜诉,证明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泰科技作为我国非晶合金带材技术领域的开拓者和发展者,经过四十多年的自主创新,克服了一系列技术难关,最终掌握了非晶合金带材产业化的核心技术,并建立起一套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非晶合金带材技术、工艺和生产体系的事实。
作为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安泰科技历来重视研发创新和投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安泰科技也致力于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自主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的力度,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华盛顿特区,《第14号判令:基于原告的撤诉而终止本调查的初步裁定》。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