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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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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更正公告

2018-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9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部分数据表述出现差错,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2017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2、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更正前:

更正后:

二、《2017年年度报告》“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二、公司基本情况”-“4、股本及股东情况”-“(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更正前:

更正后: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的其他事项不变。本次更正公告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影响。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填写错误,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9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的诉讼资料,现将公司涉及的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经统计,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新增诉讼案件合计涉案金额470,332,360.19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或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前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5月2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8)、《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81),就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了其中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诉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9.065万元;

2、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1409.0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给原告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3、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4、被告程少博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8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11644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已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海口沣亦钰实业有限公司诉票据纠纷案一审判决,已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诉票据纠纷案一审判决,已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禹城市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161435.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山东岚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5万元;

2、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5.99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已生效。

(六)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限被告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郭良进、李洪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良进、李洪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其它案件尚未有进展。

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了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收到其他案件的诉讼资料。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已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述案件大部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诉讼事项会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8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六、备查文件

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