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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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公告

2018-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2日14时30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薛湖煤矿29020中巷底抽巷矸石仓扩仓时,处理溜矸眼堵塞期间发生人员坠落事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薛湖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河南安监局豫东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豫东煤安监【2018】22号)及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对公司处理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最终认定直接原因是:薛湖煤矿29020 中巷底抽巷溜煤眼刷扩作业爆破落矸造成溜矸小井堵塞,在未采取可靠的防坠落安全措施情况下,作业人员站在溜煤眼内矸石上进行疏通作业,风钻捣矸导致仓内矸石突然塌落。

2、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伤亡及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79.7万元。

三、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给予薛湖煤矿矿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2)给予薛湖煤矿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

(3)给予薛湖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给予薛湖煤矿安检大队副大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给予薛湖煤矿综掘三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撤销薛湖煤矿跟班安检员煤矿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部门。

(7)给予薛湖煤矿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党内警告、降级处分。

(8)给予薛湖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

(9)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记过处分。

(10)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警告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

(1)对薛湖煤矿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薛湖煤矿处50万元罚款。

3、其它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向永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薛湖煤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由河南安监局豫东分局执行。

请神火集团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公布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河南安监局豫东分局。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神火集团督促薛湖煤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抓好落实。

四、事故防范措施

公司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牢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复工复产情况

公司正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中各项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工作,争取2018年6月底完成复工验收,尽快恢复矿井生产。

六、备查文件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4.12”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豫东煤安监【2018】22号)。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