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14日以送达和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6月25日在公司19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9位董事,实到9位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刘贵华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董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董庆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庆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
联系电话:0551-62634360; 联系传真:0551-62655720
联系邮箱:dongq@ahamp.com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徐敏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要求。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
联系电话:0551-62634360; 联系传真:0551-62655720
联系邮箱:hlxumin@126.com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谢红梅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三年,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董庆先生、徐敏女士、谢红梅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四、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董庆先生: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0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农资公司财务部职员,郑州瑞美福农化有限公司和安徽辉隆集团新力化工有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党支部书记,证券投资部经理,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监事,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董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董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徐敏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7年参加工作就职于辉隆股份证券部,现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徐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份21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徐敏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梅女士: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0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农资公司主办会计,安徽辉隆集团瑞美福农化有限公司、安徽辉隆皖江农资有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经理,期间派驻至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常务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谢红梅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谢红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