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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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公告编号:2018-056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债券代码:150172 债券简称:18美都0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3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21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2018年6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8]5号);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先生、翁永堂先生、徐国强先生、沈旭涛先生: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 ”或“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美都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美都能源相关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沈旭涛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美都能源、闻掌华、翁永堂和徐国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沈旭涛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6月2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都能源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美都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二)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18年5月3日,美都能源对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定期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对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明: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将继续推进。公司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改进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