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8-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7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函告,获悉新光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上述质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该股份在质押期间予以冻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新光集团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34,239,907股,占公司总股本62.0455%,已累计质押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10,201,93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7.880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306%。

三、股东质押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情况

2015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与新光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潜在风险。

目前新光集团运营状况良好且持续发展,新光集团融资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光集团经审计资产总额为7,764,039.79万元,净资产为3,277,333.67万元,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故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新光集团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

公司将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7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7日15:00—6月28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15:00—6月28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晓光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2,741,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2,367,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7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0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474,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01,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